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领土。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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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
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因此,既然领海上空是我国领空范围,甲国"蓝天号"在我国领空进行表演,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协定,当然要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故A项正确,C项错误。
3.底土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床和底土。
4.领空
领空指领陆、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
2.国家享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注:不改变主权归属
1.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四)河流制度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2.时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让: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
2.公民投票。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传统习惯线,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以河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则以河流中心线为界。
(二)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
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历惩罚。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过程中,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邻国河水泛滥或河水枯竭,不得人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来说,相邻国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己方水域捕鱼,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区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尘埃,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受限制。
(2)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极条约第3条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应交换科学计划情况,科学人员及考察报告与成果。
(3)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要求以及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同时,在条约有效期间,一切活动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护环境与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破坏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