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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际法律责任。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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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际组织

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家

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际法基本原则

司法考试国际法笔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股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客观要素:

(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

(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当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

(3)某国际不当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其它客观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保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当行为。);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国实行国有化或征用外国企业而给其他国际法主体及其国民带来损害的,并不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也不引起国际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

A 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 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C 在政府纵容下的个人所作的行为

D 政府对于私人行为予以放纵的行为

答案:ABCD

三、国际责任的形式

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四、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犯罪:

A.禁止侵略

B.禁止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C.禁止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D.禁止大规模污染

(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现行制度有三种:

1.国家责任制度,即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

2.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如《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人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企,都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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