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课堂笔记》精选:简易交付。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简易交付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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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主体
司考民法讲义: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2013司考民法之宣告失踪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5条)。
简易交付是指合同在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先行占有)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例:2003年1月1日,甲方将机器租给乙方一年,在租赁期间即乙方依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双方协商买卖这台机器,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
解析:买卖合同7月1日生效时(买卖合同作为诺成合同,成立时生效),交付就视为完成(观念交付)。此时:(1)所有权转移。(2)孳息的归属转移。(3)风险的负担转移。(4)甲方对乙方的租金只能收到7月1日。
例:答案:C.(2004/三/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解析:因为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时候实现了简易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