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3)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
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原理完全相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也要具备三个条件:
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第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他应当是第三人的,应将案件发回重审。
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和越权的行政机关中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