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2)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申请人也有多种,包括:
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
2.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5.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本着“谁是行政主体谁负责”的原则,前面我们分析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是行政主体的不得充当被申请人。
10—4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C。 本案属于联合执法的情形。在联合执法的情况下,在确定被申请人包括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时,其基本原则是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署名盖章的行政机关为准,而不是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为确定标准。本题中并未明确指出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署名盖章的是两个行政机关还是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只能理解为是两个行政机关。
10—5(2008/二/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
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
——答案:ABC。 张某在向县政府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时候,一并对县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处理,不需要转送给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只有复议机关无权处理时,才要在7日之内转送到有权机关处理。故A项错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法情节比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只有情节严重时,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法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故B项错误。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因为其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张某申请复议应以设立该内设机构的县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故C项错误。如果张某要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被告就是设立生猪管理办公室的县政府。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