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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滑雪受伤右肾摘除 滑雪场赔偿13万元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张朦孟娜) 2011年初,大学生小李和同学到北京某滑雪场滑雪时,撞到了王某,两人不同程度地受伤。小李伤势严重,右肾因破裂被摘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李起诉王某及滑雪场至法院,要求给付伤残赔偿金2632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调解,被告某滑雪场需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元,原告小李放弃就此次事故向被告王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2011年2月11日,原告小李与同学多人来到北京某滑雪场滑雪。小李在高级滑道向下滑行时撞到了在同一滑道上的被告王某,导致二人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小李由于伤势严重,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北京空军总院进行治疗,因右肾破裂,医院行右肾摘除术,住院治疗十天,花药费四万余元,经鉴定已达到七级伤残。

  在庭审中,被告某滑雪场辩称自己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原告小李受伤后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且滑雪场经营前已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原告说滑雪场的设计不合理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小李无视滑雪场设置的警示语,在滑雪能力不够的情况下,明知有危险还要去高级道,导致与他人相撞受伤,小李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王某辩称,当天他在中级道等候区被小李撞伤,不是两人相撞,他没有责任。

  法官向原被告分析了这起事故中双方应尽到责任与义务。小李作为滑雪者应根据自身滑雪的技术水平选择雪道,虽然小李无法证明自己滑雪的技术水平,但其既已选择高级道滑雪,就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应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而被告王某当时背对小李且在小李滑行路线的前方,小李作为后方滑雪者理应提前避让,并且王某系在滑雪场工作人员的带领和指挥下排队等候,其行为并不存在过失;同时,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有能力和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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