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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大学生被火车轧死事件看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110网律师
从女大学生被火车轧死事件看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编者按:本文只供参考,详情咨询游学律师:13108718819。)       2008年1月13日下午5时许,安徽芜湖火车站,安徽师大外语学院05级女生冷静因掉下站台被尚未停稳的火车轧死。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一条鲜活的生命,在中国人眼中最重要的节日——春节前夕离开了这个喧嚣尘世。对于她掉下站台的原因,是自己不慎失足坠下,还是因为站台秩序混乱无人督管被其他乘客挤落下去,因尚未看到有关部门的最终结论,故不得而知。  
    死者已矣。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她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但对于该事故的善后处理,特别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事故原因还是一个很重要、很关键的问题。对于事故的赔偿问题,可以由铁路部门和死者家属协商,如协商不成就需要由法院根据事故原因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从该事件的处理来看,双方最终是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了赔偿问题。据媒体报道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没有向社会公开,超过17万元是可以肯定的,至于是不是像有的媒体所称的70万元,我们目前无法知晓。由于是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所以赔偿数额的多少铁路部门和死者家属都有权不向外界透露,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他人无权干涉。
 
    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关注,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根据国家铁道部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于铁路交通事故,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这样的赔偿标准,无论是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相比都是很低的。2007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将旅客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提高到了1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提高到了2000元。较之此前铁道部的《赔偿规定》确实有的大的进步,但较之2006年国家民航总局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班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是40万元)、较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赔偿标准还是明显偏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对于人身伤亡,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以2006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1001元计算,其最高死亡赔偿限额实际上超过了40万元(20×21001元),还不包括其他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正是由于铁路交通事故的低赔偿标准,引发了媒体、法学界等关于“同命是否应同价?”的大讨论。
 
    至于大学生冷静被火车轧死事件中的赔偿问题,从媒体报道来看数额至少是超出了赔偿限额的,虽然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冷静的生命,也不可能弥补她的亲属们因痛失亲人所造成的心里创伤。但对于铁路部门来说,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也只能采取给付赔偿金这种方式来承担责任了。冷静的女大学生身份,事故发生于春运高峰,全国上下紧抓安全生产特别是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这些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我想对于这次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尤其是赔偿数额)应该是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的。当然,对于铁路部门而言,冷静个案中的赔偿数额终究是个案,整个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制度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除非有新的法律规定出台。但这至少让我们看到了这个制度在具体施行中有向更好更完善方面松动的可能和倾向,但愿同命同价,尊重生命,关注人道和人的尊严,法制的统一,这些制度价值能够早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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