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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送的房子 是夫妻共有吗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
我和老公李某2000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时因为我们离法定结婚年龄都还差一岁,所以只办了酒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我们补办了结婚证。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就2003年李某母亲送给我们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达不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上并没有明确说只给李某一个人,也没有说是给我们共同所有,李某说这是他妈妈在他婚前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屋是否为我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张女士
张女士:
2003年李某母亲赠与你们的房屋,关键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若在李某名下,则属李某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你们在2000年就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但那时并不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预设其它法定结婚要件都符合)你们婚姻的效力应该追溯到你和李某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001年。2011年8月13日以前,夫妻婚内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你说的情况中,房产应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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