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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
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
2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06条第
2款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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