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有效吗?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均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该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另一方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单方出卖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