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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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概念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
该诉讼制度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2.诉因方面的特征
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而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
(1)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
(2)被告则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果方面的特征 法律 教育 网
由于该种诉讼中,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股东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所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5.必须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有前置程序,一般地,股东应当先以书面方式请求董事监事(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法定情况下,股东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因此,股东的派生诉讼的实质是对代表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补救措施。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容
《公司法》第150和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内容。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教育 网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为:
1.诉讼原因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了第150条的情形外,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即违反了《公司法》第148、149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出现上述原因,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或者不能提起诉讼时,便出现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
2.提起诉讼原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适格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2)上述机关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3)上述机关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4)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