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租车辆投保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6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68
淮安某学校为承租车辆投保诉某保险公司淮安支公司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车辆承租人虽然对被租赁车辆没有所有权,却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对租赁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当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害时势必会影响承租人的实际利益,故承租人对租赁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依法享有保险索赔的权利。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总第22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