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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要求(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住宅区、高层建筑的更名须经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

    三、命名申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立项批文号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类别
  
    4、项目基本情况

    (1)住宅区: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幢数,命名内组团的应说明内组团在整个住宅区内的相对位置。

    (2)高层建筑: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包括地下)、各层使用功能,如有广场,应说明广场的占地面积(不包括绿地及停车所占面积)。

    (3)道路:应说明其起迄点、走向、长度、宽度、路面状况。

    (4)桥梁:跨河桥应说明其具体位置、所跨河流、长度、宽度、结构、跨度,高架桥应说明其起迄点、结构、跨度。
   
    (5)公益性广场: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布局及其使用功能。

    (6)综合性建筑群:应说明其范围(四至)、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各单体建筑的高度、层数和建筑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情况。

    5、开工、竣工时间

    6、拟命名称及命名缘由

    7、拟注销地名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1)立项批文(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A3幅面),其中住宅区、高层建筑平面图上应标注项目四周邻近地名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数据。

    (4)其它应该提交的材料

    四、更名申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原地名名称及其所指具体位置

    2、地名所指项目的基本情况

    3、拟更改名称及更名缘由

    4、拟注销地名

    5、由规划部门盖章核准的总平面图:

    (1)由规划设计部门盖章的总平面图(A3幅面),平面图上应标注四周邻近地名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数据。

    (2)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3)其它应该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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