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区、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地名办初审。
3、审核通过后由区地名委员会向市地名委员会上报。
4、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5、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6、市地名委员会批复。
附:住宅区、高层建筑的命名、更名程序流程图
(二)道路、广场、桥梁等公益设施的命名、更名程序
1、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
(1)区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交区地名办办理。
(2)区地名办初审。
(3)区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3、上报
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级审查
(1)市政府接到命名申请后,交市地名办审核。
(2)市地名办组织审核。
(3)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
(4)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5、批复
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公告
地名经批准后,由市地名办定期进行公告。
(1)网上公告:每周公告一次。
(2)报纸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地名委员会提出申请。
2、区地名办初审。
3、报市地名办审核。
4、申报单位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5、区地名委批复。
6、市地名办公告。
三、溧水、高淳两县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1、申报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县地名办审核。
3、申报单位交纳命名、更名公告费。
4、县人民政府批复。
5、市地名办公告。
四、说明
1、居民区、高层建筑名称的更名,申报单位事前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
2、市区路街巷、桥梁、广场名称的更名,由所在区地名办提出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溧水、高淳两县路街巷、桥梁、广场名称的更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