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业务提成,追索劳动报酬有法依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崔某某进入上海某公司(下称“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当年12月28日,以美和公司为甲方,崔某某为乙方,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同日,双方订立了销售人员协议书;崔某某签收了销售部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规定:“……第五条销售人员提成比例规定:1.各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司标准报价的85%或以上进行投标,原则按区域经理0.5%,销售主管0.5%进行分配。第六条提成的支付方法:留10%提成作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另外,2007年至2009年度崔某某业务提成表记载:“2007年12月27日,北京某医院项目提成比例为1%;2008年8月5日,河北某医院项目提成比例为0.25%;2008年9月28日,北京某校医院项目提成比例为0.5%;2009年4月10日,河北沧州项目提成比例为0.25%……2009年12月31日支付总计:公司已支付崔某某营销提成税前159,774元。留保证金17,000元。”
2011年7月7日,崔某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按照2%的提成比例支付在职期间营销提成差额226,246元;2、返还保证金17,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如何确定?销售人员追索业务提成应当围绕哪些要素?
有关于业务提成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明确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业务提成部分劳动报酬是否发放、如何发放需要在特殊岗位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行特别约定或根据用人单位有关业务提成分配制度确定。业务提成的性质决定了相对于一般劳动报酬而言追索难度大大增加,劳动者在涉及此部分报酬追索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几个重要因素收集证据,具体如下:
一、确定业务提成的存在。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于业务提成所签订的特别协议及用人单位经过公示且劳动者认可的提成分配制度。这一点在追索业务提成的争议中是最基础的内容,关系到司法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认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欠缺。若发生争议,劳动者一般只具有初步的举证责任,若其能证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受用人单位控制或管理,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在业务提成的追索案件中,劳动者最基本的举证义务就是证明业务提成的存在。
二、确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方式。主要是指业务提成的计算基数、提成比例、支付时间等。在实践中,我们处理的大多数提成案件,用人单位最简单粗暴的处理就是否认提成的存在。在这样的主张下,有关业务提成所有细节的举证义务,都转移到劳动者一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尤其是证明计算基数、提成比例的具体数额。
三、确定属于自己应提成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由本人跟进、参与、完成的从中贡献了自己的劳力精力的可分享的劳动成果。这也是业务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理论的客观事实来源,劳动者付出了特别的劳动,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但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只是具体工作人员,而业务的直接受益对象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很难体现自己在其中的作用,出了力但结果无益。所以,销售人员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保留所有相关项目联系的依据,比如项目合同等。
综上所述,对于业务提成这一特殊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上几个最关键因素。
处理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业务提成差额。
风险提示:
业务提成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提成约定、分配制度、业务范围、提成发放方式等重要因素的依据。
法律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