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笔记:物件损害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物件损害责任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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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物件损害
1.不动产及其附属物脱落致害:所有、管理、使用人承担→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堆放人
【侵权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瑕疵致人损害责任:有关单位或个人
【侵权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损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
【侵权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工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施工人;地下设施——管理人
【侵权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 敎育 网
(二)无过错责任的物件损害——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豆腐渣工程”)
【侵权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他人——导致倒塌的建筑质量原因低劣者)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人——倒塌的直接原因制造者)
注意:区分不动产的脱落、坠落和倒塌两种责任
1.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责任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
(1)内在原因——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等原因导致倒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2)外来原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免责
归纳总结: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原因
(三)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飞来横祸”)
1.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2.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3.责任承担:适当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侵权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高空抛物责任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