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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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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

【侵权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动物”的限定:仅指“饲养动物”包括——农村家禽家畜、宠物、马戏团动物

2.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仅限于此二者,不是所有人

3.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4.免责事由:

 司考民法笔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注意:第三人过错时,动物管理人、饲养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 敎育 网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类型

1.违规、违禁饲养的责任——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动物遗弃、逃逸,还是原饲养人、管理人负责

【侵权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归纳总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体系

司考民法笔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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