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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高度危险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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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侵权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

(1)危险区域的自甘冒险:已采取措施+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免责

【侵权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法律 敎育 网 

(2)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侵权法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 高度危险责任的特殊类型

1、高度危险行为

司考民法笔记: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法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危险物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1)责任主体: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

【侵权法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3)遗失、抛弃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承担责任→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非法占有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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