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小龙与被上诉人湖南现代投资员工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廖小龙与被上诉人湖南现代投资员工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龙,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长乡冲山村冲山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现代投资员工培训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长永高速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曹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05号.
委托代理人周振文,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小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现代投资员工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小龙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小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廖小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应 江
审 判 员 刘 英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发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