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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笔记: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笔记: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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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不一致: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而业主是被告。

名义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是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由实际业主承担,名义业主可以向实际业主追偿(替代责任)。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字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法律 敎育 网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银行、保险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机构单独做被告。

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之异同

(四)其他情况

失踪的情况:财产代管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失踪人。

监护的情况: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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