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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有资金的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自有资金的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3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吴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  居民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
  没有自有资金的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者作为具体侵权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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