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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是否应付违约金?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欠交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是否应付违约金?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0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南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  拖欠垃圾处理费及水电费 违约金
【裁判要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滞纳金。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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