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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0-03-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一、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的法律分析…………………………………………………………………………  1
(一)企业歇业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1
(二)企业被撤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2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2
(四)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3
二、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5
(一)企业的民事责任……………………………………………………  5
1、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时的民事责任……………………………………5
2、非法人企业作为债务人时的民事责任…………………………………5
(二)企业的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6
1、清算责任…………………………………………………………………6
2、赔偿责任…………………………………………………………………6
 3、清偿责任………………………………………………………………   6
4、补偿责任…………………………………………………………………6
三、债权人处理债务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对策……………………………………………………  6
(一)准确确定诉讼主体…………………………………………………  7
(二)正确提出诉讼请求…………………………………………………  7
(三)做好诉讼的其他工作………………………………………………  7
四、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  7

     
 
企业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进行清在债务人(主要是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主张和实现债权,是债权人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一些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不知如何主张债权,或者因主张债权不适当造成实际效果不佳,有的债权人甚至放弃了对债务人及其清算主体的追索。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分析和研究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对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确定问题的法律分析
企业在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企业歇业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是指该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不开展营业活动。企业歇业的决定一般是由该企业依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己作出,有时企业并不作出歇业决定但因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停止营业。我国法律对企业在多长时间内停止营业构成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根据这一规定,笔者将企业法人歇业的时间要件界定为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满一年。企业作出不再营业的歇业决定并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的,不受上述时间要件的约束。
企业歇业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在经过清算后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清算由法定清算主体负责,资不抵债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在企业清算完毕且没有完成注销登记之前,企业法律资格仍然存续,可以在清算范围内开展活动,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此时的企业在清算范围内与原企业仍为同一企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处于歇业状态的债务企业主张权利,该歇业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实际已经歇业,有的歇业企业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有的没有被注销登记或者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但是,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基本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经过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院往往不受理针对该企业的诉讼,有的债权人也放弃了对该债务企业的追索。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精神,债权人可以起诉歇业企业的清算主体。
综上所述,在企业歇业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起诉歇业企业,也可起诉歇业企业的清算主体。如果企业歇业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可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歇业后完成注销登记,但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歇业后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歇业企业及其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企业被撤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企业被撤销,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消灭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行为,是企业被动退出市场的一种形式。拥有企业撤销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批准企业设立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等。企业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进行严重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企业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达不到国家法定标准、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达不到国家法定标准;企业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等。国家机关撤销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企业被撤销,应当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一般情况下,撤销企业的机构负有清算义务,是企业的清算主体。在注销登记完成前,企业及其清算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因此,企业被撤销,在注销登记完成前,如果已经成立相应的清算组,可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可以企业及其清算主体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诉讼主体。企业被撤销,已经完成注销登记,但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企业被动退出市场的另一种形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是:其经营资格被依法剥夺,企业依营业执照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其主体资格也将随之终止。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登记机关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严重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拒绝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拒绝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可以在清算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债权人可以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参加诉讼,也可以起诉该企业的清算主体。
(四)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确定。
企业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一定条件下,清算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依据各国通例,股东和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并被确定为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性质的企业,其清算主体也不尽相同。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其投资主体具有惟一性。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各地的情况又不尽一致,因此,实践中代表国家拥有投资者权益的主体往往是不同部门,有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的是各级政府内设的企业主管部门,有的是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部门还是公司,均需有国家的授权。因此,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含公司)和国家授权的部门(主要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权,因此,改革到位后,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将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有清算组的,清算组为清算主体。清算组一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在一般意义上讲,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城镇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本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乡村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应当是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者行使所有权的机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主体是合营企业的清算委员会,该委会员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中外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人。
5、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6、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企业的清算组织,在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方。
7、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主体为投资人,该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8、合伙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9、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清算组,在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因违法被关闭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因清算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故全体股东是清算主体。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清算组,在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因违法被关闭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因清算的决定权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而股东大会做出清算决定又取决于控股股东,故控股股东是清算主体。
二、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一)企业的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对企业的划分存在不同的标准,如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按照有无外资成分将企业划分为中国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了简化和有效解决问题,笔者按照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将企业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下笔者将分别分析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作为债务人时的民事责任。
1、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时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我国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法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以其应当投入的资本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只要还没有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便仍然存续。企业法人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企业作为债务人时的民事责任。非法人企业是不符合法人要件的企业,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它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和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情况较少,这两种企业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联营各方或者合作各方按照法律和联营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
(二)企业的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四种:一是清算责任,二是赔偿责任,三是清偿责任,四是补偿责任。
1、清算责任是指企业的清算主体在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责任。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力回收企业的对外债权,保全企业的财产。其基本职责是: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企业的清算主体没有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
2、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主体在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以致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或者被私分,对债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清算主体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没有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第二,企业的财产因不及时清算或者不适当清算而流失、贬值或者被私分;第三,债权人有损失;第四,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清算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3、清偿责任是指清算主体对企业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的剩余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这里的清算主体主要为非法人企业的投资人,具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这两种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补偿责任是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企业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
三、债权人处理债务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了债务人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与其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此,债权人在工作中遇到债务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企业清算完成并注销登记之前抓紧时间,首先利用非诉讼的手段主张权利,在该手段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诉讼手段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准确确定诉讼主体。在债务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已经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则以该清算组织为被告起诉。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织,也没有进行清算,则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
(二)正确提出诉讼请求。对于债务企业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主债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要求担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有效情况下)或者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人有过错情况下)。对于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是,在清算主体没有对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要求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在清算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并给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要求清算主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求投资人、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不足于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发现债务企业的投资人出资不实或者验资人有虚假验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出资人和验资人的民事责任。
(三)做好诉讼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债务企业的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企业在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情况,确定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并调查该主体的财产状况,调查债务企业的投资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调查债务企业设立时的验资情况,及时参加清算活动并主张权利等。
四、关于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对外开放的扩大、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修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形成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主体的企业法律制度框架,解决现行企业法律,特别是《公司法》重企业设立、轻企业终止、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过于简略且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统一、细化有关企业终止的法律规定,使企业终止行为有法可依。
(二)废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关于各类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以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为目标,在全面总结企业登记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具体地规定各类企业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主体、清算主体的权利义务、清算的程序,明确、具体地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含义、条例和程序,明确、具体地规定有关的法律责任,使统一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近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歇业、被撤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与民事责任制定司法解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营业执照的含义、条件、程序等制定行政规章,解决目前实际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为修订《公司法》等法律、制定统一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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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敏著:《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简要说明》,载李国光主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2年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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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万华、王艳彬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主体资格——兼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发表于《人民司法》2000年第7期。
[8]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发表于2002118日《人民法院报》。  
[9]曹士兵:《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刘敏著:《债务人解散时,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发表于《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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