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遭遇医疗纠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开始正式施行之后,患者请律师打医疗纠纷官司时与以前相比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此之前,患者到医院接受的诊疗服务存在过错受到损害而要求医院索赔时,无论是与医院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还是起诉到法院,通常适用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专章规定,因此,从今年7月1日起,在民事方面处理医疗纠纷时就不再适用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而代之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创新之处,在许多方面都作出了与以前不同的规定。所以,今后患者受到医疗损害,与医院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时,就要适用新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何适用,笔者在此作一简单介绍。
第一,患者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要求的医疗赔偿项目有哪些?
依据新法的规定,医院所实施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造成患者残疾或者死亡,并且患者有被抚养人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患者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患者只需对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关系以及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由医院承担。但是,《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医疗侵权就不再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上述四个要件负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医疗损害,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条件下,才能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如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并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完全由患者举证。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者的举证责任明显加大。
第三,患者与医院协商进行赔偿或者起诉到法院时,患者应当注意保存病历资料、医疗费、交通费的收据、发票等证据。
在一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些患者缺乏证据保存意识,在患者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期间,没有及时保存交通费、住宿费和护理费等相关票据。部分患者甚至将自己的病历、X光片以及住院的医疗费票据丢失。这些都会造成患者对医疗损害结果举证上的
困难,以致于医疗纠纷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第四,患者应当根据损害事实提出切合实际的赔偿数额,避免天价赔偿。
在一些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患者受到较大的医疗损害,给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因而要求医院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但医疗损害的事实已经造成,不可改变,即使医院支付巨额的赔偿数额,也不能弥补患者所受到的伤害,更不能使患者返回到就医前的状态,这种要求患者能够恢复到损害前状态的心情可以理解。医疗侵权行为实行的是“填平式”的赔偿,而非“惩罚式”赔偿。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受到多大损害,受到多大损失,医院才会赔偿相应的数额。因此,患者所要求的所有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均要求相应的法律和证据支持,否则,医院不会主动承担,起诉到法院时也得不到法官的支持。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患者在索赔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果患者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只会让自己多花钱,负担多余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因为这两项费用是根据患者提出的赔偿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
第五,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聘阿请律师或者至少事前向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这并不是说我是律师就对这一点特别强调,而是因为患者在与医院协商处理医疗纠纷或者起诉到法院时,对有关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并不十分清楚,有的还十分模糊。患者对具体的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数额往往并不清晰,如果稀里糊涂地处理了医疗纠纷,在事后发现赔偿数额太少再反悔时就等于亡羊补牢,于事无补了。再者,患者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时,对患者如何举证以及相关的医学知识都很缺乏,诉讼过程中就难免盲目。因此,患者要在医疗纠纷中真正地、明明白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或者事前向律师咨询是一种明智的、必不可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