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者不配合治疗而引起得医疗纠纷应如何处
1991年6月1日,某建筑工人不慎从两米高的脚手架跌落,当时只是稍感头晕,身上仅擦伤了几处皮肉,就未引起重视,干完活就回宿舍休息了。第二天上午,此工人呕吐、昏迷,被送往当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院方要求其住院手术,但该工人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时,该工人执意出院,并声称后果由自己负责不找医院。后该工人强行出院回到工地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6月4日死亡。该工人的子女听说如果该工人能及时得到救治不至于死亡,便要求当地医院赔偿因该工人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医学角度上来说,颅内出血如果能及时得到救治,一般是不会死亡的。本案中该建筑工人之所以最终死亡,并不在于医院方的责任。当该工人被送至当地医院医治时,该医院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后,即刻提出了明确的治疗方案——手术治疗。但此时该工人拒绝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形下,医院向其陈述利害关系——如不及时予以手术将有可能死亡,该工人还是自我感觉良好,坚持出院,拒绝抢救,使医院无法对其进行治疗。并且该工人、为了能够出院,声称出了任何事故由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使得医院无可奈何让其出院。可见,正是由于该工人本人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采用恰当得方式抢救治疗,才导致了该工人的死亡。 根据《处理方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情形完全适用于此条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工人繁荣子女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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