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房产监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点 华侨路52号测绘楼三楼
联系电话 84716770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一般程序240天,快速程序165天
办事程序  
办理依据
南京市房产监察行政处罚事项   1、违规销售商品房的 2、将已经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的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5、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6、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8、拒不退出或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 9、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0、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1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 活动的 1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的 1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4、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1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1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18、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 19、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20、涂改、毁坏产籍资料的 21、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22、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未向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或者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未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 23、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 24、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5、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 26、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 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 27、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28、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及时备案的 29、违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30、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1、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32、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33、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 34、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 35、未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 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或者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36、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 37、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