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行政诉讼庭前准备程序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审判公正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避免法官先入为主观念的产生,排除预断和先定后审,保障程序的正当性;通过合理配置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通过贯彻公开原则,把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2.共同参与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下共同完成,即由法官主持,在一定规则指导下,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该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以及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进行开庭审判。
3.促进效率原则。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交换诉讼证据,确定诉讼争点,尽量减轻法院在审前准备中不合理的负担,这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可大大减少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