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辅导:重点法条一般地域管辖习题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5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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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解释》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lO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配套练习】
1.下列选项中哪些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经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B.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C.经复议,复议机关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D.经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答案】ACD
【解析】 B排除。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住于某市A区,两人婚后生有一女,因一心想要一男孩,遂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二胎的准生证。但时隔不久被发现,A区政府对两人处以50000元罚款。两人对此处罚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审查后作出罚款40000元的复议决定。两人仍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以下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答案】 AB
【解析】 基层法院无不适宜审理的情形,不应由中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