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房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南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下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南京市房产局对违反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流程:执法科科长—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监察大队大队长—市局法规处处长—市局分管局长。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行三级合议制度。按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较为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三种情况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合议制度。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级合议。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含1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含10000元)的案件或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一级合议程序如下: ㈠合议工作由大队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人召集; ㈡参加合议人员为办案人员和所在科室领导、政策法规研究室的同志等; ㈢办案人员详细介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对违法违规当事人的处罚建议,并介绍定性的依据,裁量时考虑的情节等; ㈣参加合议的所有人员认真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发表意见, 合议记录人将发表的意见记录在案; ㈤参加合议人员如形成统一意见,由合议召集人在“房产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的“复核意见”一栏中签署合议意见后,转入审批程序; ㈥参加合议人员如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提请二级合议。
第五条 较为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二级合议。 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含10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含50000元)或一级合议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为较为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 二级合议程序如下: ㈠合议工作由大队领导负责召集; ㈡参加合议人员为大队领导、科室领导等同志; ㈢办案人员所在科室领导介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处罚建议,并介绍定性的依据,裁量时考虑的情节等。对提请二级合议的案件,还需介绍一级合议时的不同意见; ㈣参加合议的所有人员认真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发表意见, 合议记录人将发表的意见记录在案; ㈤参加合议人员如形成统一意见,由合议召集人在“房产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中“复核意见”一栏中签署合议意见后,转入审批程序; ㈥参加合议人员如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提请三级合议。
第六条 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三级合议。 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二级合议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为重大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三级合议。 三级合议程序如下: ㈠合议工作由局法规处处长负责召集; ㈡参加合议人员为局法规处的同志、大队领导、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人等; ㈢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资料;提出对违法违规当事人处罚建议,并介绍定性的依据,裁量时考虑的情节等。对提请三级合议的案件,还需介绍二级合议时的不同意见; ㈣参加合议的所有人员认真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发表意见, 由合议记录人将发表的意见记录在案; ㈤参加合议人员如形成统一意见后,转入审批程序; ㈥参加合议人员如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由局法规处处长综合各合议参加人的意见,作出最终处罚建议后,转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合议召集人在进行合议的过程中,如发现办案人员在收集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正确、自由裁量度存在明显偏差等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㈠如果收集的证据明显存在瑕疵,则责令办案人员重新取证,待证据确凿后,再进行合议; ㈡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当,则参加合议人员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直接提出新的处罚意见; ㈢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提请合议的处罚建议存在畸轻畸重,要分析原因。如存在“人情案”、“情绪案”,则停止办案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案件移交其他人员办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所有案件的合议记录为大队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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