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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孙新律师
赵某某诉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简述】赵某某于2007年6月4日进入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6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2010年6月3日。合同约定赵某某每月岗位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60元、绩效工资为540元,经纪人津贴为每月500元,业务人员的佣金提成按A公司相关规定发放。2008年8月前赵某某月平均工资为7,303.70元,工作地点为A公司位于本市某门店。2008年9月20日至9月22日,赵某某未到A公司上班,9月24日A公司书面通知赵某某,因赵某某连续三天未到浙江中路某号某A公司营业门店报到上班,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赵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9月25日赵某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通知金2,3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303.70元,支付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双休日加班工资11,103元,支付佣金提成6,201元,返还旷工扣款425元。2008年11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1、A公司支付赵某某经济补偿金7,303.7元、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加班工资7,232.33元、佣金提成6,201元及返还工资扣款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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