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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  目的   
有效获取、更新国际、国家现行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简称有关法规标准),并进行识别、评价,以确保本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达到或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  范围   
本程序对有关法规标准之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做出了明文规定。
3  职责
3.1  品保部、人事科、管理者代表分别对所负责的质量、安全、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获取和更新。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依据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数据,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评价,找出重要环境及危险因素。
3.3  总经理负责重要环境及危险因素之审批。
4  定义(略)
5  运行流程
5.1  有关法规标准包括:   
a、宪法有关条款;   
b、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标准;   
c、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解释;   
d、资源法律、法规;   
e、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f、与产品及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   
5.2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获取、更新流程。
5.2.1  获取、更新途径:   
a、国家、省、市级环保局/安全生产局/总工会等;   
b、《中国环境报》、《地球村》等专业环境报刊;   
c、电子媒体、环保法律专业网站;   
d、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消防局;   
f、技术监督局;   
5.2.2  各部门从有关途径,获取、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交秘书科存档。
5.2.3  根据本公司行业特点,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编制和维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4  对适用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秘书科依据《文件控制程序》予以管理和控制。
5.3  评价、实施流程。
5.3.1  管理者代表组织负责依据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涉及之区域、范围进行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或环境及危险因素重新识别,识别完毕,应填制《环境因素评价表》及《危险源清单》。
5.3.2  管理者代表负责依据《环境因素评价表》及《危险源清单》之环境因素、环境影响、
危险因素、危险影响,进行评价,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之环境或危险因素,均评价为重要环境或危险因素。
5.3.3  管理者代表负责将评价之重要环境或危险因素填制《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
5.3.4  《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呈送总经理审批。
5.3.5  管理者代表针对《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每一新确认之重要环境(危险)因素,依据《目标、指标、方案控制程序》进行目标、指标、方案策划或调整,并控制其执行。
5.4  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管理依据《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6  相关支持文件
6.1  《文件控制程序》  
6.2  《目标指标方案控制程序》 
6.3  《记录控制程序》  
7  记录表格
7.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7.2  《环境因素评价表》 
7.3  《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  
7.4  《危险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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