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1 目的
有效获取、更新国际、国家现行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要求(以下简称有关法规标准),并进行识别、评价,以确保本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达到或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2 范围
本程序对有关法规标准之获取、更新、识别、评价和实施做出了明文规定。
3 职责
3.1 品保部、人事科、管理者代表分别对所负责的质量、安全、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获取和更新。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依据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数据,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评价,找出重要环境及危险因素。
3.3 总经理负责重要环境及危险因素之审批。
4 定义(略)
5 运行流程
5.1 有关法规标准包括:
a、宪法有关条款;
b、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标准;
c、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解释;
d、资源法律、法规;
e、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f、与产品及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
5.2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获取、更新流程。
5.2.1 获取、更新途径:
a、国家、省、市级环保局/安全生产局/总工会等;
b、《中国环境报》、《地球村》等专业环境报刊;
c、电子媒体、环保法律专业网站;
d、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消防局;
f、技术监督局;
5.2.2 各部门从有关途径,获取、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交秘书科存档。
5.2.3 根据本公司行业特点,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识别出适用于本公司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编制和维护《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4 对适用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秘书科依据《文件控制程序》予以管理和控制。
5.3 评价、实施流程。
5.3.1 管理者代表组织负责依据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数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涉及之区域、范围进行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或环境及危险因素重新识别,识别完毕,应填制《环境因素评价表》及《危险源清单》。
5.3.2 管理者代表负责依据《环境因素评价表》及《危险源清单》之环境因素、环境影响、
危险因素、危险影响,进行评价,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之环境或危险因素,均评价为重要环境或危险因素。
5.3.3 管理者代表负责将评价之重要环境或危险因素填制《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
5.3.4 《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呈送总经理审批。
5.3.5 管理者代表针对《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每一新确认之重要环境(危险)因素,依据《目标、指标、方案控制程序》进行目标、指标、方案策划或调整,并控制其执行。
5.4 记录的管理。
记录的管理依据《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6 相关支持文件
6.1 《文件控制程序》
6.2 《目标指标方案控制程序》
6.3 《记录控制程序》
7 记录表格
7.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7.2 《环境因素评价表》
7.3 《法律性重要环境(危险)因素登记表》
7.4 《危险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