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及其申请程序
法律援助制度及其程序
也许有很多的老百姓在面临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常常因为没有钱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同时也容易感叹法律是富人的玩具,诉讼是有钱人的游戏,与穷人沾不上边。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对法律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了解导致的一种错误想法。依法治国的根基保证每个国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那么,我们下面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发展的状况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志,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象征。通俗的讲,法律援助制度就是国家为了保证让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制定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为其指定律师免费打官司的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在中国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因法制不完备,律师制度不完善,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法律法规只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1956年10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79年以后陆续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1992年,我国最早的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成立。1994年,中国首次公开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同年,中国第一笔法律援助基金——北京律师法律援助基金设立。1995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开始了一些地方的试点(有的地方于1994年就开始了试点)。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已将对法律援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到1996年7月,北京、上海、武汉、广州、无锡、南通、镇江、银川、郑州、青岛、长春等20多个城市已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已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州成立了全国首家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川省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北京市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法律援助基金会。1996年11月,首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提出,今后5年至10年,中国将在一些城市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到1997年3月,全国已在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47个,办理援助案件近千件。到目前为止,我国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都已经基本全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在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3、将填好的申请表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交中心受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4、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刑事法律援助应于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对符合条件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以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5、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符合法定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结合文山地区的法律援助实际,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援助申请书一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贫困证明一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民委出具,并经乡一级人民政府证实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