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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某某诉被告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里仁律师
原告:应某某。

被告:邱某某。
 

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

 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应某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邱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邱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年7月12日和7月13日通过原告朋友周捷某某行账户共借款给被告邱某某

      1977万元(被告邱某某指定冯某某为收款人),后被告邱某某于2011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每日利息为借款本金的0.5‰,如逾期还款每天加收1‰的违约金,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邱某某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邱某某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977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17日起按每日0.5‰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止按每日未还款项的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某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邱某某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减少本金及放弃利息、违约金。

      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答辩称:为被告邱某某向原告借款1977万元提供担保属实,愿意为被告邱某某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某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邱某某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应某某借款本金1507万元;
 
      二、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应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59926元,减半收取79963元,由被告邱某某、浙江××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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