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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9年初,吴玉为规避经营公司的风险,将其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一套挂名在其弟吴飞的名下,吴飞为房屋产权人。2009年5月,吴玉为偿还个人债务,安排吴飞同万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钥匙转交给万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11月,吴飞因无力归还所欠高利贷,私自以市价与杨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到了杨俊的名下。后万咏与杨俊因争夺该房屋产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吴飞的一房两卖行为系诈骗为由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吴飞故意隐瞒了吴玉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以及已与万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事实,再次将房屋出售给杨俊,骗取杨俊房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飞系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屋具有完全处分权,其将房屋出售给杨俊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合法有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吴飞因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让给了杨俊,而丧失了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导致与万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吴飞应对万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房屋交易领域,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万咏本可依照房屋买卖合同,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申请预告登记,以阻碍吴飞将房屋再次转让给他人,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笔者认为,吴飞违反与万咏的合同约定,私下将房屋转让给杨俊的行为合法有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因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对万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吴玉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向吴飞追偿。
  (作者单位:洪泽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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