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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河南省人社厅行政不作为案件二审胜诉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1019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王延明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维持一审郑州开发区法院行政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告王延明是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受理。本案的终审胜诉结果来之不易,王延明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081021日,由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对王延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导致濮阳中原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王延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作出工伤认定。
附: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王延明的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1、证人谢旺、左令忍、沈保献、王玉成、岳彩建、姚铭涛、谭芝辉等人的证言与《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009521 日濮阳到郑州的车票和郑州到方城的车票以及当天在郑州的出租车车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
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进入其行政服务大厅,以及没有向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被上诉人作为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曾因工伤认定申请的事项委托了律师,并与律师一起于200954日到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大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应到上诉人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其到上诉人处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被拒绝有现场的目击证人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均可以予以证实。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依法应当维持。
1、被上诉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依法可以申请认定工伤。濮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20081021日,被上诉人王延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以及《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公布),被上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2、上诉人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属于参加河南省直社会保险统筹系统内的职工,上诉人具有受理省直统筹系统内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职责。
3、被上诉人作为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被上诉人于2009521日曾到上诉人处向提出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拒绝对被上诉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并进行处理,仅仅以找不到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号为由拒绝受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5、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书面一次性告知被上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但上诉人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上诉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漠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人为制造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损害了和谐社会建设,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宗旨。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本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采纳。
                                                   王延明的二审代理人:朱军律师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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