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代理正阳甜菊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中院胜诉
2011年12月28日,驻马店中院以(2011)驻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正阳县劳动仲裁委正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1年3月30日上午,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朱军律师在驻马店市正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庭。申请人皮新建、高广生、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00900元、支付劳动报酬63627.2元,并要求为7名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朱军律师作为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代理人针对申请人皮新建、高广生、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的仲裁申请对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皮新建等7人于2010年4月7日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工作岗位为车间生产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其他补助。
二、自2010年9月17日开始,皮新建无故在未经答辩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矿工,经答辩人多次电话联系拒绝到单位上班。现皮新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天正阳甜菊公司认为基于皮新建事实上已经长期单位脱离管理,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5月8日,高广生在上班期间严重违纪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致使单位减速机损坏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自2010年5月8日开始,高广生无故在未经答辩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矿工,经答辩人多次电话联系拒绝到单位上班。现皮新建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天正阳甜菊公司认为基于高广生事实上已经长期单位脱离管理,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航天正阳甜菊公司没有主动要求解除与皮新建直接的劳动关系,因皮新建一直矿工脱离单位的劳动关系,航天正阳甜菊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经经赔偿金。同时,航天正阳甜菊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同时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五人因个人原因向单位申请辞职,并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航天正阳甜菊公司也同意其辞职请求。航天正阳甜菊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航天正阳甜菊公司不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经经赔偿金。
四、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七人在上班期间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均已及时支付完毕,其要求补发加班工作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皮新建等7人要求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答辩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保费用缴纳产生的纠纷应对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处理,而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本案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正阳县劳动仲裁委于2011年5月9日作出正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书。裁决: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向皮新建、高广生、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七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4.4元。
2011年6月8日,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向驻马店中院申请撤销正阳县劳动仲裁委正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本案于2011年8月23日在驻马店中院开庭,朱军律师代表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申请人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皮新建等7人经济补偿金。
皮新建系由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批准,自2010年9月17日开始连续旷工,并经公司多次电话通知拒绝会公司上班;高广生系由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公司批准,自2010年5月8日开始连续旷工,并致使单位减速机损坏,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两人事实上已经长期脱离单位的管理,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终止系皮新建、高广生两人自身的过错所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意图。
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等五人书面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五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应当支付五人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付皮新建等七人的工作年限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皮新建等七人自述自2007年至2009年先后到申请人公司上班,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申请人针对皮新建等七人的工作年限申请人提交了七人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考勤记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该七人在2007年-2009年之间到申请人单位上班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补缴养老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裁决。
养老保险的欠缴补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范畴,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011年12月28日,驻马店中院以(2011)驻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正阳县劳动仲裁委正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本民事裁定书中,驻马店中院认为: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广生等七人签订劳动合同后,高广生、皮新建因违反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被辞退,杨建军、汪湘云、李冬丽、李俊坡、袁素华五人自动辞职。航天正阳甜菊制品有限公司解除与高广生等七人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39、46条的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综上,正劳仲案字(2011)第02号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航天正阳甜菊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