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朱军代理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诉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胜诉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等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赔偿上海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相应的损失。
200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昆仑饭店公开销售月饼,月饼的外包装与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的设计作品完全一样,仅仅是把文字更换了一下,就公然在月饼的外包装上使用,企图利用月饼的销售时间短,著作权方不在郑州不容易被发现的特点进行侵权。
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知道后,当即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被告置之不理,于是原告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委托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进行著作权被侵权的调查取证,并代理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提起了侵权诉讼,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上海某包装制品公司胜诉,打击了河南昆仑乐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