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临时占用林地 |
法律依据 |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
条 件 | 1.项目获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2.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3.征用或占用50亩—100亩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林业勘查设计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申请材料 | 1.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2.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6.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7.法人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8.《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5份)。 |
申请表格 | 《使用林地申请表》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申请人可到各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国家和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决定机关 | 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
程 序 | 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收取。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法律效力 |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收 费 | 审批无须交费。但申请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须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