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设立临时建(构)筑物 |
法律依据 |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法律依据:第1、2、3、4、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7项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申请材料 | 1、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设施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验原件后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安交警部门的办理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