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占用城市绿地 |
法律依据 |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3、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4、经计划局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 5、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6、经规划国土部门或市主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需要的。 (法律依据:第1、2、3、6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4、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红线图或位置图(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4、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查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绿化管理处或各区城管办审批业务部门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www.szum.gov.cn)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由相应的绿化监管单位受理,即绿化管理处或所在区城管部门。 |
决定机关 | 1、占用城市绿地:由监管单位初审,市城管局复审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相应的绿化监管单位递交申请 → 绿化监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 市城管局审批 →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复函或许可证 |
时 限 | 1、初审:10个工作日 2、复审: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深圳市城管局承办占用城市绿地复函》。有效期在复函或许可证内注明。 |
法律效力 | 取得复函或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