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 产地环境要求 (一)产地环境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18407.4)。 (二)渔业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 (三)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养殖面积20公顷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二、生产管理 (一)持有《养殖证》或《捕捞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地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质量管理。 (三)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渔药和饲料的使用管理 1、建立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和药物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2、不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和原料药,生产用药应到具有渔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在水产病害防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3、养殖产品必须在停药期满后,或经检测确认药物残留符合国家标准才能收获上市。对于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产品,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无效的,应予以销毁或作无害处理。 4、饲料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NY5072)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 (1)不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及添加剂;不使用变质和过期的配合饲料;购进的饲料应有供货商提供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验证。 (2)不在饲料中添加禁用的药物和其它添加剂,在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不擅自在配合饲料中添加药物。 (3)使用未加工的动物性饲料,应进行质量检查,不使用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鲜活饵料。 (4)采集、购进的青绿饲料须确保干净无毒。 (5)不使用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肥水或当饲料使用。 (五)养殖生产所需苗种应来源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场,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六)捕捞生产要按照《船上渔获物加冰保鲜操作技术规程》(SC/T 3002-1988)、《渔获物装卸操作技术规程》要求操作,不使用氯霉素等我国和水产品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禁用药物的各种保鲜、防腐、消毒剂。理鱼船员不使用各种含有氯霉素等我国和进口国或地区规定的禁用药物的药剂涂抹搽手。 (七)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的无公害生产技术规范。 (八)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应建立质量检测制度,配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质量检测。若不具备配置条件,可委托有关机构代为检测。 (九)建立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各项记录完整,内容包括农业部31号令所规定的各种记录及渔获物加冰保鲜记录、渔获物装卸记录、产品检验记录、产品销售等记录等,记录保存期至少2年。 三、产地专业技术人员 1、一般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受过省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
申请材料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
申请表格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
申请受理机关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发布公告及管理等工作。 |
程 序 | 1、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将《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资料报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3、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局面通知申请人; 4、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5、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及发布公告。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三年 |
法律效力 | 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要求。 |
收 费 | 有资质检测机构规定的产地环境检测费 |
年审或年检 | 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
表格下载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报材料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指南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表2).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