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含花卉种植、饲料加工企业)1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50亿元以上,渔农专业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的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户(含合作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各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含合作企业带动的农户),从事农产品加工、饲料加工(花卉种植)的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带动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市外边远或贫困地区的农户每户年增加纯收入500元以上。 6.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5%以上。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含合作生产基地);花卉种植企业500亩或温室300亩以上;林业企业5000亩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存栏量万头(只)以上(或奶牛5000头以上)。 |
申请材料 |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总结、会计年度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方案的认定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程 序 | 1.申报程序。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区属企业经区农林渔业局审核后,由区农林渔业局向市农林渔业局推荐。 2.申报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总结、会计年度报表和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方案的认定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3.审核。市、区农林渔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意见;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区以上农林渔业局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4.认定。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且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林渔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每2年监测年审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2年监测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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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