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思想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理念、制度和实施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2-10-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主要思想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自然法学思想
(一)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肇始于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支配宇宙,人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法即自然法,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社会中是普遍有效的,对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且平等适用。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人的权利都应当被平等保护,西塞罗以自然法作为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是最高的天理,是各种形式的成文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依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应该只是自然法的体现和运用,否则就不配称为法律,不过是“一帮匪徒的规则”而已。
(二)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更多地体现了神学主义的色彩,以上帝的理性为基础,用自然法将上帝与人类联系在一起,神学主义自然法与自然主义自然法相比,更加注重人的参与和人的共同幸福。这表明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已经有了人文主义精神的萌芽,正义仍是这一时期的法律追求,阿奎那认为,人法不得违背自然法、神法,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而不正义的法不再是法,而是对法的败坏。
(三)近代自然法
近代自然法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汲取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因素。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思想:
1、天赋人权论。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固有的不能被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这些权利不是由法律所赋予,也不是由政治所确认,而是由法律承认与宣告,宣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肯定而已。自然法学家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反抗等等。他们还主张,个人本质上是独立的自由的,人人生而平等,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2、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家设想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以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支配。为了实现自然法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国家为了实现人们的自然权利而存在。人们是契约的当事人,人们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当政府的行为严重损害利益时,人们就将进行革命,收回赋予国家的权利。
3、分权主义。自然法学家认为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而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腐败。为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利对个人进行侵犯,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于人性本恶,而要彻底消除人性中的恶和它在权力上的延伸却又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最大程度地遏制它,以法律制约权力。从以上说明可以发现,西方法治社会里,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在精神上成为自己的主人。
(四)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强调了自然法内容有“可变性”、“具体性”。马利旦在对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做总结时,加进了“人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内容,从而使天主教教义和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结合起来。富勒新自然法学的基本内容是道德与法律不可分,实在法必须服从某种道德准则。他认为法律之中包含着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传统的正义、公平等实体自然法,它是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法律制度的必备条件,是人们创制法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关于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被称为程序自然法。
二、自然法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充分尊重人的权利
从自然法的思想可以看出,人有着不可让渡的权利,人不是任意摆布的,人必须受到尊重。法治不仅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受到普遍而又至上的法律规则的治理,在于追求和谐与幸福生活的方式,确保法治精神与人类理性的统一。自然法思想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对人的充分尊重,应该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法治的精神就是充分体现每一个人的价值,只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理念才可以得到最终实现。在我国法治建设时期,应当时刻铭记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标,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思想。
(二)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是正义的体现”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正义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社会观念和抽象的社会规则,是法律的终极追求。正义以法律为依托,法律又以正义作为其固有价值,两者紧密相连,这启发我们正义的含义要到法律中去挖掘。自然法之所以存在,表现在人类的理性和理想的存在以及价值观念影响的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道德问题,如价值追求扭曲,社会风气败坏,实证法是无法解决的,要对实证法背后隐藏的法律精神进行挖掘。
(三)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培养法律信仰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体现着人们对法的忠诚意识、崇尚意识、信任意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是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依然淡薄,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更谈不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居多,导致人们不把权利作为维护权利的工具,对法律产生了恐惧心理。因而我们应当加强理性文化建设,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崇尚法律、信任法律,把法律作为维权的工具,作为社会公平的杠杆,而不是统治社会的工具。
(四)深化法治客观性理念,警惕人治观念
对法的产生和来源的最初定位,是法能否取得至上地位的关键所在。西方自然法思想把法定位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并使之神圣化,深入人心不可动摇。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政治是高于法律的,法律对政治的依赖使得法律应有的正义和理性谨慎丧失殆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正义和理性的象征,而是用来惩罚犯罪、约束行为的代名词,成为世俗权力的行使方式。因而树立自然法的客观性理念,应当正确认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法律应当独立于政治之外,政治的问题应当用法律来解决,政治应当符合法律,因为法律是正义和理性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信赖法律,崇尚法律,依赖法律。
【作者简介】
谭亮,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