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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特例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46岁,捕前系浙江省市委宣传部长。

  199710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受贿案立案侦查。1998428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至19972月被告人叶某在担任县委书记、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周、虞、吴、陈、杨A、张、黄、吴B、叶C、贾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案情分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情结果]   199861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1月,被告人叶国 梁在家中收受周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19981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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