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特例
被告人叶某,男,46岁,捕前系浙江省某市委宣传部长。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受贿案立案侦查。1998年4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某在担任某县委书记、某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某、周某、虞某、吴某、陈某、杨A、张某、黄某、吴B、叶C、贾某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案情分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情结果] 1998年6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年1月,被告人叶国 梁在家中收受周某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1998年11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