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和旅游(个人游、团队游) |
法律依据 |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条 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人员申请探望香港或澳门直系亲属、近亲属; |
申请材料 | (一)探亲 1.填写《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香港或澳门亲属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4.港澳亲属关系证明。 (二)旅游 1.填写《深圳市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或《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参加团队旅游的提交旅行社发票;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www.sz3e.com)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程 序 |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探亲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多次签注。 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
法律效力 | 一)探亲批准后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二)旅游审批后签发港澳通行证及访问、旅游签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