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核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签注 |
法律依据 | (一)《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二)《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
条 件 | 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
申请材料 | (一)填写《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 (三)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或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www.sz3e.com)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程 序 | 递交申请15个工作日后到受理机关领证或速递给个人。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括暂住人员发函)。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一次有效商务签注;(二)三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三)一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
法律效力 | 备案、审批后予以签发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