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237项);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10号颁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名称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负责人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外国(地区)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原件1份)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 (七)、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新增项目合同(原件1份)(银行、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七)、税务、海关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应提交)。 五、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资金数额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 六、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经营期限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项目合同(原件1份)(银行、保险类企业免提交)。 七、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五)、清算报告(原件1份)(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七)、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九)、《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大厅(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一、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并经申请人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二、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或合同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业务活动。 |
收 费 |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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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