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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代表证;(5)登记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代表证;(5)登记证;(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5)登记证;(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5)代表证;   (6)登记证;(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贸易联络咨询的除外);     (3)登记证;(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开业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限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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