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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程序及所需文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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