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10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1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2、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 4、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人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2、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大学以上学习经历及工作经历; 3、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4、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5、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7、8项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参照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平台“办事指南”中《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实习律师相关工作的有关说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准备材料,并办理实习手续。 4、在北京市实习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确保参加实习的时间。因故暂停实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其暂停实习的原因和时间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2、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3、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是指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是指该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在实习期间表现所出具的鉴定 , 及是否同意其转为执业律师的意见。 5、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6、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7、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8、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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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相关表格下载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表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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